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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章:有关司法拍卖流拍后以房抵债税费承担的问题探讨

2021-09-01 14:08 | 来源:北京德和衡济南律所 |作者:FZXZ|

针对不动产房屋司法拍卖流拍以物抵债双方的缴税问题,在实务中多以双方构成买卖关系来确定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法律地位即相当于买受人一方。

据此,我们根据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需要缴纳的税费有:

一、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契税税率为3%—5%。即将于2021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相同。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规定,山东省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执行3%。

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征收0.05%的印花税。即将于202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相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手续费、工本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为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大量被执行人无财产支付税费,多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本应当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因此此处将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税负予以列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一般纳税人如果转让不动产新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率是9%,但是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5%。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征收0.05%的印花税。即将于202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相同。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将于2021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相同。

六、教育附加费。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那么在司法操作中,根据当前法院的裁判情况,针对税费承担问题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认可《拍卖公告》中对税费负担约定的法律效力

在案号为(2018)川01民终684号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赵某为办理房产过户,垫付了税费355110.67元,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向赵某返还不当得利355110.67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拍卖公告》载明“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单方承担。”赵某虽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案涉房屋,但作为权利的继受取得人,因其取得案涉房屋的价格及方式与拍卖买受人最相类似和接近,参照拍卖公告公示的内容,最终认定过户税费由赵某(以物抵债的受偿方)承担。

二、从“以物抵债”的剩余金额中代缴(当“以物抵债”后存在剩余金额大的情况下)

在案号为(2015)渝四中法仲执字第00008-6号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涉房屋经三次拍卖和变卖程序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经法院征询地税局,本案“以物抵债”涉及的过户税费由申请执行人从“以物抵债”剩余金额中代为缴纳,不足部分自行补足,法律规定应由受让人承担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三、裁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在案号为(2017)最高法执监324号施某、许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珠海中院作出(2009)珠中法执字第161号之四裁定第三项载明:“办理上述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据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对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承担规则予以明确。无论之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费用作何约定,一旦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且未对该生效裁定提出异议,即可视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认可并接受该裁定确立的税费承担规则。

目前,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较为常见且相对合理。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即相当于买受人一方。本案中,广东高院按照珠海中院(2009)珠中法执字第161号之四裁定确定的税费承担规则,结合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出具的《房地产转让税费征免证明》,最终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转让方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个人所得税、一部分印花税),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契税、另一部分印花税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费、交易服务费)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施某提出的上述由买受方承担的税费均为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申请执行人施某的申诉请求。

(责任编辑:FZ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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